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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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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修订目 录第一章 管理总则 …………………………………………………………… 2第二章 员工守则 …………………………………………………………… 4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 5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 12第五章 行政管理制度 ……………………………………………………… 16第六章 合同管理制度 ……………………………………………………… 18第七章 考勤制度 …………………………………………………………… 20第八章 保密制度 …………………………………………………………… 22第九章 安全保卫制度 ……………………………………………………… 23第十章 晋升制度 …………………………………………………………… 25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 26第一章 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财务部负责人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会计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对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会计相关法规,杜绝企业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十八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第四十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二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四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四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四十七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4.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 6.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7.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五十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五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五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会计负责人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报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的跟踪制度,并按月汇总后上报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五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五十九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六十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六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六十二条 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六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六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第六十五条 商品运杂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第六十六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签字,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六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五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八条 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偷税漏税。 第六十九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六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 第七十一条 仓库每年底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第七十二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应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处理。第七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七十七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八十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十四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八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八十八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会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八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或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九十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九十一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80%发放。 第九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第四节 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九十三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九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按期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九十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审,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九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社会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九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零一条 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国家相关规定报销。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零二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算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零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零四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产假期满后至婴儿1周岁,每工作日享有哺乳假1小时。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零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零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部门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每天增发100%的日工资。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第五章 行政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工、”等内容编号后打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打印文件校对后,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方能复印、盖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有专人负责存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第三节 文件打印、复印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签署。 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第四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第五节 电话使用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长途电话。第一百三十五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第六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第六章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一百五十条 经济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详细;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原件交由财务部专人统一管理,按年收集,统计缴纳印花税。合同管理要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一百六十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考勤统计,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按公司薪酬制度编制工资表,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1.病假在1个月经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第一百六十七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第九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仓库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仓库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第一百七十七条 落实防盗措施: 1.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2.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晋升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为鼓励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第二节 分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满1年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4.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5.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 第一百九十条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第三节 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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