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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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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通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2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2引用标准与文件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3内容与要求3安全生产管理3.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3.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主管。3.1.5.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3.1.5.3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3.1.5.4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项目部,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合格证,方准其独立操作。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3.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教育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3.1.7按规定严格管理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1.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3.1.8.3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3.1.1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1.14.2以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3.3.2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3.3.3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劳人部门考核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3.3.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3.3.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3.3.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主管机动副总经理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3.3.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任何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3.3.16各单位的工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刀、夹、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3.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3.4.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严禁穿敞袖上衣,女职工和长发男职工必须戴好工作帽,严禁长发外露。3.4.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3.4.3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3.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3.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3.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3.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把工件和刀、夹、模具夹牢固,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设备上可调整移动的部件(如车床尾座、砂轮机的拖板、摇臂钻床的摇臂、动力头等)必须在设备启动之前固定,以防在设备运转时移动。在设备上装卸、调整、测量工件或装卸、调整工、刀、夹、模具,以及调整设备等,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3.4.8检查修理、清洗设备必须事先做到:3.4.8.1所有机动设备都必须先停机,关闭机上电源开关,还必须关闭机外电源开关,并悬挂“禁止启动”的警告牌。3.4.8.2检修或清理水、电、气、汽等动力设备和输送管线,应先停止有关运行、关闭(有的则须打开)有关阀门、开关,并悬挂警告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3.4.8.3检修容器必须先泄掉其内部的压力,否则严禁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3.4.9每台压力机械都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压力机械正在运转和未完全停止时,手未离开手动开关或脚未离开脚动开关之前,手及人体其他部位都不得进入施压空间。3.4.10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3.4.11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3.4.12搬运、装卸等作业,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数共同承担,非人力所能承担的,必须使用相应的设备或机械。3.4.13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共同操作,必须事先确定一人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人离开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工作。3.4.14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带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必要时架建安全网,并严禁抛掷物品,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方同时垂直作业。如遇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光照不足时,不得进行任何高处作业。3.4.15进入容器或地下等狭小空间作业,电工带电作业,高压电气的值班,巡检作业,以及登高处作业等,属危险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有专人监护(包括为登梯工作的人扶稳梯子)作业前,应首先认真检查现场情况,充分准备各种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意外险情的应急措施。狭小、密闭空间的多人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3.4.16化学危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互接触会产生燃烧、爆炸或毒性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间存放、同车运输或同一地点使用。3.4.17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3.4.18严禁违章驾车、违章乘车和超高、超宽、超长等违章运载。车上物品必须装载稳固,严防运输过程中物品移位、倾覆、散落、飞溅、滴漏。3.4.19车辆驶速限制:在生产区道路上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道路交叉和拐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工房内及其出入口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3.4.20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工房内、办公室严禁停放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3.4.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学习。严禁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和酒后开车。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行政第一把手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业总公司下属各单位。第二章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解决安全措施费用;(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6)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7)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第六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组织落实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在组织新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做到“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5)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7)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部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2)对本部门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支持上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4)支持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5)深人生产一线,掌握了解安全生产状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6)参加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8)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 机关员工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防静电、防腐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第九条 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并实施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分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分公司和项目部安全人员的作用。第十条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总公司和分公司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总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项目部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第十一条 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项目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部负责人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参与制订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 (5)负责分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6)及时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第十二条 班组长(代班长)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分公司和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2)学习并贯彻执行总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迸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第十三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第三章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安全生产职责(1)对本公司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2)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4)协助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5)支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6)深人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第十五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 (8)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5)负责按计划保质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6)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7)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对总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综合部认真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综合部安全生产职责(1)协助总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总公司的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主管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取证工作; (4)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5)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6)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7)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8)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9)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工作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行驶。第十八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规定,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2)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开支,保证总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第十九条 市场部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接触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规定;(2)负责所辖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3)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二十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2)审定安全生产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发布本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3)检查并考核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4)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5)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置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6)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7)落实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在当年具体工作中;(8)对安全装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坚决停用;(9)负责对外来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进厂安全教育;(10)参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事故向总公司汇报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保证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1.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2引用标准与文件: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3内容和要求:3.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群众,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3.2公司例行安全检查,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安委会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3.2.1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性质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3.2.2每年安排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及吊具、压力容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3.2.3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分公司组织自查外,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公司的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3.2.4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3.2.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分公司生产现场监督检查。3.3分公司检查3.3.1各分公司除配合总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外,分公司领导每月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起重吊具使用情况,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经营部,并作好检查记录。3.3.2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分公司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用的吊具、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否则不能投产。3.3.3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分公司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需入库的成品、半成品、贵重工具及工装等是否放好,门窗是否完好,用电设备是否断电,是否有漏汽、漏水等问题。3.3.4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3.4班组检查3.4.1班组每周由组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钢丝绳卡子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分公司领导,并作好检查记录。3.4.2组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3.4.3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代班长或分公司领导。3.5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主管公司领导或经营部,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3.6.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按“三定”的原则处理。三定是: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期限。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经营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通知单限期落实解决。在期限内仍未解决,由此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公司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附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单位或工房:序号检查内容是/否处理意见1操作人员熟知安全操作规程2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劳动护具穿戴符合要求4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5三大安全附件在有效期6电器设备、开关、照明及防护装置齐全完好7吊具、吊绳完好且在有效期8接地正常并在检测期9生产现场文明整洁无多余物10无违章现象备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负责人:检查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2术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4安全管理组织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附录:企业安全保证组织网络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制度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安全教育成为制度化,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科研生产顺利进行。1.2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2引用标准和文件: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内容与要求:3.1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进行总公司、分公司、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3.2总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综合部组织,经营部配合实施。3.2.1总公司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总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制度和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发生事故分析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等。3.3分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经理和分公司安全员负责实施。3.3.1分公司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分公司生产特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殊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3.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3.4.1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3.5工人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岗复工,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3.6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进行定期复审。3.7总公司级干部、中层干部、班组长、工程技术管理干部、安全技术干部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3.8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3.9各分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分公司、班组要坚持进行每次生产前的安全教育。附录:安全教育实施检查表内容总人数受教育人数%是否评价说明1.新入公司人员三级教育2.中层以上干部教育3.工程技术人员教育4.安全技术人员教育5.班组长教育6.全员教育7.特种作业人员教育8.复训教育9.复工教育10.调换工种教育 检查人 检查日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及经营管理。2奖励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2.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2.4.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2.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3处罚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3.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3.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3.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3.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3.2违章违纪处罚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5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6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7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8对违反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3.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3.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录A)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3.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3.6其他处罚3.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3.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4实施与检查4.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4.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安委会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4.3经济处罚由经营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4.3.1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单位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委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4.3.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经营部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4.3.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经营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4.4本规定由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2引用文件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3工伤事故的确定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4.工伤事故分类4.1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5.事故报告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主管部门,同时报有关部门。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6事故调查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6.6.2确定事故责任。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事故处理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8.事故管理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附录: 伤亡事故登记表单位:发生事故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事故类别:伤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级别本工种工龄伤亡情况(死、重、轻)受过何种教育歇工天数备注事故经过和原因: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负责人与完成日期、检查人: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危险作业审批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2引用标准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3术语危险作业: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4危险作业范围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e带电作业;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i其它危险作业。5危险作业审批5.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参照QJ1424制定),报公司经营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5.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5.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营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5.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6危险作业的实施6.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6.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6.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6.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6.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6.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6.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6.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附表:危险作业申请单 危险作业申请单申请部门作业地点作业名称作业人作业时间现场负责人作业的危险性:作业前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下达任务部门意见:安全部门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2内容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2.2.1定期检查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2.2.2设备定期维修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2.2.3持证上岗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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